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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受理各类型案件的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04 16:40:35

 

案件类型
管辖范围
1、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案件;
2、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
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4、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5、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能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6、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7、企业申请撤销终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
8、仲裁条款效力确认、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劳动仲裁案件除外);
9、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诉讼标的同我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0、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1、本院终审生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2、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类型
管辖范围
涉外
民商
事案
1、诉讼标的金额为600万元(含本数)以上2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3、外国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
4、申请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案件(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且标的在人民600万元以上)。
知识产权
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含本数) 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3、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4、在本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案件类型
管辖范围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以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对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外派机关(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5、对省直属厅(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6、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执行
案件
1、本院一审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深圳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案件类型
管辖范围
 
 
1、对各区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我院判决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法院再审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4、对我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选择向我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5、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6、省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