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
1、对各区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2、对本院判决生效的行政或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3、对基层法院生效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经基层法院再审审查处理后,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4、对本院生效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且当事人选择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5、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6、省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下列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1、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除外);
2、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案件(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再审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复印件,但需要原件予以核对(必须加盖生效章或出具生效证明);
3、当事人主体材料一份,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法人);
(2)被申请人的身份资料(自然人),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法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是委托律师代理,自然人无须现场委托,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其他公民,必须现场委托,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属于近亲属或工作人员证明、加盖公章的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证据材料复印件,按照申请人的份数提交。
四、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
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 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法 字第 号 判决/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证据目录及证据 份。
申请再审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