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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及港澳台法院判决案件立案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6:47:36

一、本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及港澳台法院判决案件的范围

1、与我国有双边协议的外国法院的判决;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法院的判决。

       二、申请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承认外国或港澳台法院判决申请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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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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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主体资料包括:

(1)国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

(2)国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的商业登记资料复印件;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自然人可持身份证明直接参加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参加诉讼,应提供经注册地公证、认证机构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等身份证明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材料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认证;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应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3)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代理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利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判决书的正本需经过公正与认证并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材料应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证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书在内地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认证;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应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5、境外形成的证据需按照上款所列进行公正与认证并提交反义件。

注:以上复印件都必须提交原件核对。

 

三、申请书范本

承认外国(或港澳台)法院判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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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 份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