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涉外民事诉讼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2、一审程序
(1)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同时应当公告。
(3)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4)审限(涉外案件的审限不受限制)
A、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计算在内。
B、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
C、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
3、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间为30日,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特别程序
(1)特别程序的审限
A、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B、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3)财产认领公告一年。
5、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此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对一审、二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提审的,自裁定之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6、支付令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成立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2)公示催告的期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8、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2)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