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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2010-2013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27 09:54:33

   

 

当前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数量上升、手段残忍、年龄低龄化等特征。面对严峻的工作形势,深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为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bet365主页对2010年至2013年全市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展开深入调研,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特点、原因的基础上,总结了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2010年至2013年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罪犯人数居于全省高位。

    2010年至2013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6667人,同期广东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4884人,深圳约占全省的19.11%,在全省21个中级法院中位居前列。其中,2010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639人,2011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995人,2012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730人,2013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303人,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与广东省态势一致。(见图表一)但同期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总数逐年减少,由2010年的68193人下降为2013年的55833人。

(二)未成年罪犯总人数占全部罪犯的比例略有下降,与广东省比例基本持平,但仍高于全国比例。

2010年至2013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全部罪犯的平均比例为7.40%,其中,2011年比例最高,为8.24%2012年比例最低,为6.09%2013年又上升为 7.74%。(见图表二)同期广东省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人数占全部罪犯的平均比例为7.58%2011年比例最高,为8.85%2013年比例最低,为6.21%。而2010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总数占全部罪犯总数的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仅为4.82%

图表二:

(三)未成年人犯罪地域分布不均。

2010年至2013年,深圳市所辖宝安、龙岗、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六个区均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其中,宝安区、龙岗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区,上述两区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75%左右,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大体相当,盐田区最少,仅占总数的0.79%。(见图表三)

图表三:

(四)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占所判处罪犯的绝大多数。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非深圳户籍未成年人均占90%以上。

(五)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大幅提高,再次犯罪的人数呈下降趋势。

深圳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大幅提高了非监禁刑的适用率。2010年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26.24%2011年上升到54.39%,达到2010年的2倍,2012年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36.47%2013年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为42.67%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深圳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再次犯罪的人数逐年下降。

二、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类型上看,侵财、暴力型犯罪占大多数。

在深圳市两级法院2010年至2013年判处的6667名未成年罪犯中,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分别是抢劫罪(占全部罪犯的比例为37.92%)、盗窃罪(21.27%)、故意伤害罪(12.3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48%)、寻衅滋事罪(3.63%)。(见图表四)其他还涉及一些强奸、诈骗、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名,绝大多数是侵财或暴力型犯罪。

从具体犯罪类型来看,呈以下趋势:

第一,抢劫犯罪明显下降。2010年犯抢劫罪的人数为743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罪犯的45.33%2013年仅为385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罪犯的29.55%,人数和比例都明显降低。

第二,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2010年至2013年,毒品犯罪所占比例从6.16%逐年上升至9.59%

图表四:

(二)从犯罪年龄上看,高年龄段未成年罪犯占大多数。

2010年至2013年,16-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90.40%,是14-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的9.4倍。(见图表五)与全省同期16-18周岁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总数87.62%的比例基本持平。

 

图表五:

(三)从身份情况看,以无业人员为主。

2010年至2013年判处的全部未成年罪犯中,以无业人员最多,占61.57%;其次是农民,占28.36%;在校学生比例较小,仅占2.31%。(见图表六)

图表六:

(四)从性别来看,男性占绝大多数。

2010年至2013年判处的全部未成年罪犯中,男性占97.87%,是女性的46倍。(见图表七)

 

女性

图表七: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

未成年人在进入青春期后,随着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在情感和意识上会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实际生活中,会表现出疏远父母、对抗老师,逃学、游荡甚至离家出走等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如果在青春期没有得到良好的监管和保护,极易引发行为偏差,继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二)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因素。

德国一项调查表明,家庭环境和谐、家长品行良好及教育方法得当的家庭,子女犯罪率只有0.1%。在结构不健全、关系不和谐的家庭中,未成年人缺少与父母的情感交流,较少得到来自父母的安慰,容易造成社会性失调、性格缺陷和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外一方面,部分家长因自身素质、教育理念、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影响,对子女的教育出现偏差甚至错位,出现重视物质给予,轻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等行为,也会引发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出现偏差,不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培养。

(三)学校教育因素。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并矫正家庭教育的不足,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力防线。但目前的学校教育仍存在一些不足,制约教育职能的发挥:1、教育体系不合理。中等职业教育覆盖面小、办学水平不高,导致一些中小城市和农村未能升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成为社会闲散人员。2、教育内容、方法存在偏差。由于教学大纲和升学率的要求,学校普遍注重对学生考试学科的教育,轻视综合素质和社会化的教育,心理健康和性教育流于形式。校园软暴力、个老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的情况客观存在,造成一些边缘学生厌学、逃学,容易引发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3、法制教育欠缺。许多学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法制教育课只是应付式的几次课程,缺乏现实性和针对性,不能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规范要求的价值观,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无法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四)社会环境因素。

特定的环境和文化背景虽然并不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确实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和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存在一定影响。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层面的多元影响,如金钱至上、利己主义等多元化价值观,给未成年人正在形成的道德观念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城镇化、人口流动现象导致了原有社会纽带的断裂。据统计,当前中国留守儿童的总量超过了全部儿童的20%。留守儿童缺少正常的家庭温暖和教育,容易因情感孤独、道德教养缺失出现暴力倾向、自律能力差等不良心理。而随父母在打工城市流动的未成年人,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缺乏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使得他们寻求以非法途径满足自己的心理及物质需求。此外,当前社会上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其中存在的负面因素容易诱发社会经验不足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相关部门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

四、深圳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深圳法院在开展少年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断创新少年审判方式,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感化和挽救犯罪青少年和保护青少年权益置于工作的首位,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少年审判工作机制

市中院20097月下发《关于对少年刑事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市中院受理的一、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刑二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合议庭审理,确立专人负责,设立专门案号,自此深圳法院走专业化审判道路,少年审判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

一是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截至目前,深圳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形成以中院专门合议庭、基层法院独立建制审判庭为主的基本架构。

    1、合议庭模式。市中院在刑二庭内设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合议庭,负责审理深圳市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同时对基层法院的未成年人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审判庭模式。2007年宝安区法院率先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庭,并逐步将受案范围从涉少刑事案件扩宽到民事、行政案件,成立了未成年人审判综合庭。此后,龙岗区法院、罗湖区法院、南山区法院相继成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区法院,采取设立固定合议庭、指定专人办理等形式,提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在审判队伍建设方面,目前全市法院共有未成年人审判法官25人,法官助理22人。未成年人审判法官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审判员有23人,四十五周岁以下有20人,女性有16人。市中院目前在刑二庭设两个未成年人刑事合议庭,有法官6人(包括两名女法官)、法官助理3人。

二是建立完备工作体系。未成年人司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专业化的审判组织,还需要法院系统内相关部门及法院系统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才能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应。

为此,深圳法院在逐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点要求的工作体系,形成法院内相关部门、法院外相关单位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中院成立了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未成年人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联络等工作。宝安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庭与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起一个由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体系建设初见端倪。

三是制定系统规章制度。为规范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适用标准,市中院于20107月制定了《bet365主页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111月,市中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为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试点法院。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市中院在深入调研,协调有关单位意见后于201111月制定了《深圳市两级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赔偿方式、标准和范围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2012年市中院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达到50%以上。

为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判前社区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121214正式实施。该文件规定,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被告人、罪犯,法院可以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其基本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犯罪行为影响、居住地社区组织和被害人意见等,相关评估材料提供给法庭,作为判处刑罚、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与裁定假释的依据。

通过狠抓制度建设进一步统一了深圳两级法院对未成年人审判的认识,促进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为取得最佳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着力创新创造,积极探索特色审判制度

1、庭审前积极开展分案办理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营造和谐审判氛围。

20106月,由市中院起草的《bet365主页、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分案办理的规定(试行)》经各成员单位会签后正式施行,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离处理,对未成年被告人分开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成年在押人员的交叉感染,保障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通过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专业社工的方式,在庭审前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以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背景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社会调查,形成《综合情况调查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作为特殊的品格证据,为法庭教育、定罪量刑及判后帮教提供依据。

2、庭审中大力推行心理辅导机制、合适成年人制度,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在审判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聘请专业心理辅导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心理辅导,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心理障碍,注重激发未成年人的自我分析、自我悔悟、自我管制、自我引导的能力,从思想和心理上挽救失足少年。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和测评活动,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态、人身危险性等进行科学分析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提交法庭,为法院的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依据。经过心理辅导,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被判处缓刑后重新就业,有的还成为志愿者,顺利实现了社会角色的转换。

深圳法院审理的涉罪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非深户籍,其父母往往由于路途遥远等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深圳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了《广东省深圳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聘请热心社会公益人士或市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义工联等社会机构、团体推荐人士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沟通、抚慰、教育职责,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3、庭审后探索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工帮教机制,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按照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被依法宣告有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办案单位、档案管理等部门予以保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为外界知悉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保障失足未成年人平等地回归社会的权利上有重要作用。201110月,市中院和宝安区、罗湖区法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未成年罪犯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单位。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封存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深圳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封存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解除封存的条件等内容,具体有三点突破:一是对没有分案办理的案件,将符合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单独存档、封存;二是对成年人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材料,亦应封存;三是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封存刑事诉讼材料的情形。深圳法院就犯罪记录封存建立了专门档案,并加盖封存章。

市中院、宝安区法院、龙岗区法院均在法院内设立了“社工帮教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聘了具有社工资格,且具备社会工作或心理学专业的专职社工,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调查、判处非监禁刑后行为矫治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并采用社工带义工的“双工联动”模式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提供“一对一”帮教。

其中,宝安区法院还联合爱心企业成立未成年人教育基地,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安置到爱心企业工作,并联合宝安区职业能力开发局对缓刑未成年罪犯进行免费职业能力培训,帮助其掌握职业技能,顺利回归社会。龙岗区法院积极发展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组建义工队,开展孤儿院探访、义务植树、法制宣传等公益活动。

深圳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受到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肯定。2006年龙岗区法院被评为“广东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宝安区法院召开全省少年审判工作经验现场会,总结推广深圳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经验;2011年中澳宽严相济研讨及庭审观摩会在宝安区法院成功举行。多个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获得深圳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先进单位”、“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2012年底,市中院刑二庭、罗湖法院刑二庭、宝安区法院少年审判综合庭被评为广东省少年审判先进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试点范围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新增32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市中院被列入试点名单中,成为广东省唯一试点单位。

五、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紧密协作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

1、改善成长环境,强化家庭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先从家庭抓起,从家长抓起,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和抵御犯罪的能力。一是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帮助孩子学会认知、学会共同生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性;二是营造和谐、积极的家庭氛围,民主、平等、宽松的家庭教育环境,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性格个性;三是运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在了解孩子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的基础上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品德;四是注重言传身教,做到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2、加强行为规范和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学校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遵纪守法意识。学校不仅是学习文化知识的地方,还是未成年人价值观念定型、基本社会道德和法律意识形成的地方。一是注重基本行为规范教育,从增强未成年人综合素质出发,规范未成年人言行,培养其自觉遵纪守法的能力;二是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未成年人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提高抗挫折、抗诱惑的能力,消除异常情绪和心理障碍;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可以聘任检察官、法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通过开展法律讲堂、专题讲座、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课程,强化未成年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意识,提高防范违法犯罪的能力。

3、加强对新闻媒体和娱乐场所的监管,净化社会环境,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风险。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但是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强,在当前信息社会中,容易受到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净化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消除社会不良资讯。禁止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渠道发布包含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籍、节目及信息,让未成年人远离污染。可以综合运用新闻媒体报道具有典型意义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提高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二是开展积极、健康的娱乐活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活动,努力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对网吧、游戏厅、溜冰场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可以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专门针对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向社会公布专项热线电话,对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进行统一处理,尤其是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进行重点整顿。

(二)深入构建“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配套工作体系

通过深圳市两级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公检法司等部门紧密协作、各司其职的“司法一条龙”体系和工青妇幼、社会组织等部门积极参与、互相配合的“社会一条龙”体系已经初见成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从整体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一条龙”缺乏专门领导机构和经费保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但涉及的部门均没有一个共同的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缺乏工作全局规划和长效协调机制。而庭前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但这些支出并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只能是依靠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或社会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二是“社会一条龙”缺乏专门未成年人帮教保护基地。为破解未成年人帮教、保护难题,一些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从自身工作出发,制定规章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如民政部门有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办法,法院成立了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工帮教站。但目前各个部门间单打独斗、力量分散,一方面造成覆盖面和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如能结合各相关单位的力量,成立专门未成年人帮教保护基地,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配套体系的构建中,应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作用,以公检法司为核心,密切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党委领导、司法为主、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一是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导机构,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建议党委切实担负起领导、协调和监督的作用,由专门部门进一步推动“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的完善工作,制定工作规划章程,明确责任及考核体系。考虑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领导机构可以由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项组担任。为保障未成年人特色司法制度落到实处,建议政府将未成年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中,相关经费纳入市级政府预算。二是成立专门未成年人帮教保护基地。建议由党委牵头,司法机关主导,积极调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爱心企业等的力量,成立专门未成年人帮教保护基地,依托专业司法社工,服务范围涵盖针对普通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两方面。具体包括:设立热线电话,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咨询;为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为判处非监禁刑的异地未成年人提供跟踪帮教;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此为依托,构建未成年人帮教保护平台,创新、拓展“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

(三)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审判机构

针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和权益保护的需要,深圳法院当前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任务的需要。一是机构建设不到位。中级法院在地方三级法院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其专门机构的建设关系到整个法院系统机构建设的全局。但是目前尚未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判庭,难以满足目前工作需要。二是审判队伍不稳定。未成年人审判法官多为兼职兼办,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还要承担其他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官工作繁重,疲于审案,难以深入开展庭前庭后延伸工作,且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影响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现行管理考核体制不合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包括庭审教育、判后帮教等一系列内容,现行单纯以案件数为重心的管理考核机制不能完全反映未成年人审判法官的工作量,不利于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已对未成年罪犯实行特殊保护,设立专门机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并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积极推广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2012年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从“机构挂靠、人员挂名”向“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转变。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市中院作为第二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中院,建议党委、人大和政府积极支持市中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并带动基层法院、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的建设,促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审判、矫治工作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