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法院涉外商事
审判工作白皮书(
1988年bet365主页成立了全国首家专门审理涉外(包括涉港澳台,下同)商事纠纷的审判庭,标志着全国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的开始。从
一、涉外[3]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总体情况。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9505宗,其中涉外商事案件、司法协助案件和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分别为8596宗、759宗和150宗,分别占收案总数的90.44%、7.99%、1.58%。2008年-2013年共审结7746宗,审结率81.49%。(详见图一: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类型分布图,图二: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涉外案件收结案数比较图)
在所受理的9505宗案件中,涉港案件7535宗,涉外案件1053宗,涉台案件890宗,涉澳案件27宗,分别占收案总数的79.27%、11.08%、9.36%、0.28%。(详见图三: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涉外案件所涉地区分布图)
图一 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受理涉外案件类型分布图
图三 2008年-2013年深圳两级法院涉外案件所涉地区分布图
2、涉外商事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2013年共受理涉外商事一审案件7434宗,二审案件1162宗,合计8596宗,共审结一审案件5935宗,二审案件919宗,合计6854宗,审结率达79.73%。(详见图四: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涉外商事案件收结案图)。在上述已受理的8596宗涉外商事案件中,其中合同类纠纷8142宗,公司证券类纠纷248宗,侵权类纠纷206宗,分别占涉外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94.72%、2.89%、2.40%。
图四 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涉外商事案件收结案图
3、司法协助(互助)案件[4]基本情况。2008年-2013年,共受理司法协助(互助)案件759宗,已全部审结。
4、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基本情况。2008年-2013年共受理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50宗,已全部审结。自2011年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全部归口审理[5]以来,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开始逐年下降。(详见图六: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收案图)
图六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案件类型不断扩展。2008年-2013年,涉外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围从传统的商事纠纷扩展到仲裁司法审查和司法协助(互助)案件,司法保护范围不断延伸。在商事纠纷案件中虽然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仍占较高比重,但信用卡纠纷、票据纠纷以及与公司相关的新类型纠纷逐年增长;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仲裁财产保全、仲裁证据保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均有所出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从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含港澳台)仲裁裁决、外国(含港澳台)法院判决扩展到接受外国(含港澳台)法院委托送达和委托调查取证等业务,且后者的业务量已远超过前者,2008年-2013年外国(含港澳台)法院委托送达及委托调查取证案件共计721宗,占司法协助(互助)案件总数的94.99%,是司法协助(互助)案件的主要类型。
2、涉案地域范围日益广泛。2008年-2013年,深圳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共涉及到37个国家和地区,从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等欧美发达国家延伸到印度、柬埔寨、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从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等邻边国家扩展到波利维亚、阿根廷、毛里求斯等距离较远的拉美和非洲国家,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活跃和广泛,另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对深圳法院司法水平的认可和肯定。
3、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对外经济领域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体现在涉外司法领域中,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影响范围较广,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另外,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查明等诸多问题,长期制约着涉外商事审判的效率,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
4、基层法院成为涉外审判的主要力量。
图七 深圳中院和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对比图
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完善审判机制,提高办案质效
1、实施归口审理,走专业化审判之路
着眼于涉外案件中“涉外”这一特殊因素对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特殊要求,根据全市法院涉外审判形势,市中院从2010年开始着手对涉外商事审判职能进行重新定位,推行“精品战略”,强化专业审理制度,将原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别办理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外国法院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的统一管理、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统一归口由涉外审判庭负责,以专门机构、专业力量,提高涉外案件审判水平,较好地维护了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
2、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
为统一涉外案件的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市中院在深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陆续制定了审判程序、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涉港融资租赁、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等方面的办案指引[6],促进了涉外审判水平的稳步提高。这些指导意见经过几年的试行,特别是经历了金融危机所引发的集中诉讼的考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关于审理涉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办案指引明确了融资租赁案件的裁判原则,即出租人作为守约方,无论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出租人在该合同中所获得的最大利益应以出租人实际履行该合同所得到的预期利益,即租金总额为限。该裁判原则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积极规范和引导了市场行为。
3、兼顾质量效率,推行文书改革
为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市中院制作《涉外商事审判诉讼文书样式》,统一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裁判文书说理;兼顾质量与效率,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针对仲裁司法审查等类型化案件,制作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简化文书格式,在简案简写、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确保法官有更多时间、精力撰写普通裁判文书,从而实现繁案精写,全面提高文书质量。
(二)加强管理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1、加强审判管理
严格审限管理,针对涉外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依法从严把握审限延长、审限中止的审批,对长期未结案件,实行一案一表的逐案清理,杜绝无故拖延案件审限情形的发生;加强质量管理,建立二审案件发改评查机制,定期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进行评查,并以年度为单位,分组交叉抽查,既评优,也评劣,评查结果在全市法院通报,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评查机制,每年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结果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并反馈仲裁机构,促进仲裁机关提高裁决质量。
2、深化司法公开
主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和创新,在当事人同意且不侵犯其隐私的情况下,积极尝试庭审直播,直观呈现完整的庭审过程,增强司法透明度;积极推行裁判文书公开,依法可公开的涉外商事审判文书全部上网,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深化审判流程公开,细化案件排期、开庭、裁判、归档等流程节点,并逐步向内部审批环节公开拓展,把审判全过程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权利,增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实现法院与群众的良性互动。
3、严格办案责任
建立分工科学、职责明确的审判层级,规范庭长、审判长个案指导和裁判文书签发等具体职责,并充分发挥合议庭管理职能,建立审判长、审判员以及法官助理相互监督和互相配合的工作模式,逐级贯彻落实审判任务。围绕各项办案指标,建立分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人的方式,促进办案责任的落实。
(三)延伸司法职能,主动服务大局
1、建言献策,为决策机关提供科学参考
利用涉外审判的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近些年来,先后完成了《深港经贸合作进程中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兼谈河套地区开发法律问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发展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题调研》、《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相关问题研究》等一批重大课题,对深港合作的工作部署、前海合作区建设以及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重大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还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改革和完善涉外案件的委托送达、涉台商事案件审理中有关担保的问题等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不仅及时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也为立法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2、定期定点,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一方面,建立与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深圳台商协会、深圳市总工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以人大代表为桥梁,定期与企业进行座谈,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引导,帮助企业规范交易行为和用人制度,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风险评估和防范对策,给予充分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以司法协助(互助)为平台,主动调研我市知名企业“走出去”案件情况,立足深圳市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高度,提出建立企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预防专项服务机制等建议,形成了《我市知识产权国际司法协助情况分析及对策》,受到市委、市政府重视,相关建议也被采用。
3、多策并举,为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建立涉外商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及时甄别案件的敏感和不稳定因素,做好案件矛盾排查和风险动态的全程监控,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稳定。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2009年案件出现大幅增长。针对这一异常情况,全市法院积极改进审判方式,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首先,法院从“被动司法”走向“主动服务”,两级法院由专人负责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动协调,积极预防并疏导各种矛盾,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对群体性诉讼中的被告,特别是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所有债权人公开存在的债权、债务及资产状况,并对资产分配比例及时告知各债权人。第三,针对“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废债务的情况,积极、审慎探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在“混同经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考虑由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四)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审判基础
1、重视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圳法院高度重视涉外商事审判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组织两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法官参加全国及广东省高院组织的涉外商事审判培训,就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及时更新并拓宽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全面提升涉外商事审判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能力。
2、加强作风廉政建设。近五年来,深圳涉外商事审判队伍以纪律作风建设为重点,通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群众观点大讨论”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干警思想认识,增强抵御干扰、拒腐抗变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企业,进行业协会以及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善工作作风,增强为民司法的服务意识。
3、开展队伍文化建设。深圳法院涉外商事审判队伍多年来始终以人为本,坚守“公平、博学、良知、精湛”的理念,努力营造开拓务实,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在这种文化氛围的熏陶和激励下,涉外商事审判队
三、涉外商事审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涉外商事案件逐年减少,涉外商事审判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从
(二)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建设,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迎来了重要机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将前海定位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四个方面的功能。该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
(三)认可与执行香港法院婚姻判决,使区际司法协助有了先行先试的动力。香港回归之后,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济交流日趋频繁,但两地民商事判决的互认和调查取证尚无立法安排,区际司法协助比国际司法协助更为困难,这严重阻碍了两地的经济发展。广东省高院首次以复函形式同意认可香港离婚判决,突破了跨境离婚判决无法得到互认的困境。如何争取先行先试的突破,进一步推动两地司法互助的进程成为我们今后的一项工作重点。
(四)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设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四、进一步做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思路与打算
(一)继续完善涉外商事审判职能
实践证明,对涉外商事案件进行归口管理,有助于发挥专业力量优势,提高审判质量。下一步,将在对各类涉外案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围绕“涉外”、“商事”两大关键要素,进一步健全完善归口审理制度,争取实现“涉外”“商事”案件全部由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进一步提升涉外商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为全力打造涉外商事审判的“精品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二)继续服务前海法治建设
以前海法庭为平台,探索法院管理机制、审判机制和服务机制的“三位一体”全面创新,包括试行港籍陪审机制,针对可能占据前海受理案件主要比重的涉港案件建立深港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在专业领域审判中借鉴香港法律,条件成熟时探索适用香港法律,积极尝试建立具有深港合作特色、适应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商事审判制度。
(三)继续加强深港司法互助的先行先试
针对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调查取证以及非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一直是立法空白的现实,继续加大对个案的先行先试力度,努力创造更多的机会,拓展司法互助范围,将调查取证的范围从单边委托扩展到双边委托,将认可与执行两地判决的范围从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扩展到协议管辖之外的所有民商事判决,遵循个案到普遍实践、再到立法的思路,推动两地司法互助的实质性突破。
(四)继续加强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
提高仲裁质量,实现仲裁效率和公正的双价值目标,既是仲裁机构的主要责任,也是作为仲裁司法审查主体——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深圳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审查原则,发挥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作用,通过司法建议、业务探讨和沟通协调等多个方面,引导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与仲裁机构共同打造深圳地区国际营商的良好法治环境。
(五)继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通过积极探索引入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构建与外方当事人良好沟通的平台;借助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仲裁机构的专业优势,扩展域外送达的途径,拓宽外国法查明渠道;认真落实全过程、全层级、全社会调解模式,形成调解合力,继续探索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方式。
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市委确立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前海战略平台的“三化一平台”主攻方向,深圳法院涉外商事审判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全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为促进深圳经济转型和深港合作,建设一流法治城市,打造优良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
二○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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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深圳“十二五”期间是指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期间,即2011年-2015年。
[3] 这里的涉外案件包含涉港澳台案件。
[4]司法协助是指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接受外国法院委托送达和委托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是指承认与执行香港、澳门和台湾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香港、澳门和台湾法院仲裁裁决以及接受香港、澳门和台湾法院的委托送达和委托调查取证。
[5]深圳法院从2011年开始将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到中院涉外商事庭审理,因本白皮书主要介绍涉外案件情况,因此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未包括在内。
[6] 四个指导意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