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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义是难以表达的意愿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9:14:41

 

 
(一)
        来到法院工作转眼已经四年。四年的时间,可以读完大学学业,而我在法院这所法律的实践学校里,学到的是否足以让我进步,这进步相当于读完另一所大学呢?这四年我发生了什么变化,是进步,还是随着时光的流逝,在习惯了平庸的生活之后,身不由己地被生活推搡着前行?我当初所信的,是否仍然坚持,还是随着工作的磨练,在经受了现实的撞击之后,漠然被现实埋没了理想?
        说到理想,又不由有些怀疑,难道原来的我真的充满理想吗?如果理想就是希望,那自然是有的,如果理想是更为宏大的东西,比如维护公平正义,比如建设和谐社会,那似乎不是作为刚进法院的毕业生所应肩负的,因为那太崇高而沉重,而那时的我,应该是天真烂漫的,认为这个世界本来就很公平正义,本来就很和谐的吧?我以为生活让我成熟,工作让我深刻,可转身望去,我甚至分不清四年前的我和现在的我,哪个更成熟,哪个更深刻。我有些怀疑,四年间我到底是从浅薄而更为深刻了,还是随着一年四季的轮回,逐渐地由深刻回归浅薄。
(二)
        刑庭四年,让我大致熟悉了刑事司法制度,熟悉了制度之外的习惯。假如说刑法的价值仍然是谦抑、公正、人道的话,有时候我会被刑法的实践迷惑得找不着北。这些年,随着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案件复核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展开,死刑案件自然是越来越谦抑公正了,死刑执行也改为人道的注射了,可我们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似乎还上不了体现刑法价值的档次。是的,我总相信世间万物都遵循能量守恒定律,司法也是如此。尽管我们总希望工作量和工作质量是比翼双飞的关系,可现实中他们同样遵循能量守恒定律,此消彼长。所以法官在一年二百多宗案件的重压下,很难去思考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否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在强调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背景下,降低上诉率,上诉案件降低发改率才是王道。好在这两项才是考核指标,抽象的价值、刑法的哲学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你既然无法用来准确地计算刑期,又无法进入考核的指标,那就很难在法官的考虑之列。当然其后果并非我们的刑事判决违背了刑法的价值,只要政策、指导意见和发改案件的指挥棒不发生偏差,我们的裁判也不至离题万里。可问题是,我们的法官难道只是没有裁判智慧的机器吗?
        我又想起了求学时代对正义的思索,并深信法律即正义的论断。无论如何,法律总是不懈地维护正义的。但如果有一天我们回头审视,发现我们孜孜以求的正义,只是一部分人的正义,却恰恰是对另一部分人的不正义,我们该如何是好?雅典的法庭以亵渎女神和腐蚀青年的罪名对苏格拉底处以死刑,维护的是雅典城邦和人们对神所负担的正义,但这审判在苏格拉底看来却是完全不正义的。尽管认为对己非正义,苏格拉底仍饮下毒药,他维护的却是公民对法庭的遵从之正义,哪怕法律错了。以正义去维护正义,而这两种正义却相互否定,我们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价值标准去评价苏格拉底?我们的刑事审判同样面临此种困境。我们已经能够确信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但案件证据有瑕疵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我们除了以自由心证的名义毅然作出有罪判决之外别无选择。可是这尽管符合对社会的正义,但在程序正义的视野下,我们是否站得住脚?况且全国范围内出现的错误的有罪判决甚至死刑判决告诉我们,我们的法官对罪与非罪的判断远非完美无瑕,因此我们深信的正义未必就那么可靠。
(三)
        不知是否因为现今的法官还没有超乎常人的智慧和一锤定音的权威,但社会对司法的评说并不因为法槌敲下而噤声。犯罪无非普罗大众的行为越界触犯了刑法,刑事案件没有民商事案件那么多的经济学术语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对大多数犯罪尤其是抢劫、盗窃之类没有专业知识含量的犯罪,人人都可以凭借道德和公理发表意见。因此一个刑事案件很容易凭借媒体、网络的传播而迅速成为公共话题。远到刘涌的死刑判决案、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近到许霆取款案、杭州胡斌飙车案,历来公众对正义都是如此敏感,故而刑事案件总在挑动社会公众从道德和公义的立场对罪恶的集体审判。如果说苏格拉底之死是正义的契约成全了不正义的法律,辛普森之无罪是正义的法律开脱了不正义的罪行,那么我们发现,刑事审判实乃是行走在正义钢丝上的舞蹈。这种舞蹈必须竭力保持平衡,稍有不慎就会从正义的钢丝上跌落。而围观的人们对司法的舞姿进行各种评说,甚至在司法的身边架起了另一条钢丝起舞,仿佛要替代了司法。
        假如只是在法槌敲下之后才有喧嚣的言论,那也罢了,公权力必须置于公民、媒体的监督之下乃是常识,法院也不能独善其身,然而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四周同样聒噪之声四起,媒体、公众恨不能取法官而代之,凭借道德的名义,绑架了司法的审慎。最高法院出台了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规定,对媒体的某些显失公信操守的行为进行了规制,期冀能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有所裨益,然而,暂且不论由法院自身出台规范性文件限制媒体的言论是否方法得当,即从已出台的规范看,最高法院所图,也仅仅是限制媒体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或者恶意倾向性报道。无论是喉舌,还是社会公器,不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恶意倾向性报道难道不是媒体的基本操守吗?今日媒体可以在一位律师因伪证被逮捕当天发出极尽抹黑之能事的攻击性报道,让人恍然看到动乱年代大字报的背影,行为失范竟至触及底线,而其往往还以占领道德的制高点自居,这样的荒谬场景是出自于对公义的追求,还是来自语言暴力的记忆?
(四)
        公义是难以表达的意愿。为着公义,司法在改革中蹒跚前行,看起来似有转弯的迹象,有时我不禁怀疑,在负重中攀登的司法竟充满西西弗神话的隐喻,那周而复始的巨石将在怎样的未来攀上奥林匹斯的山顶。在具体的司法中穷追民意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技术,即便是最有智慧的哲学王,也难以明白无误地考察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民意何在。司法参与民意表达当然是民主的必然路径,我们无可否认司法体现民意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然而我想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民意到底在哪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也常把民意挂在嘴边,可即便是他们,也常会投出五比四的截然分界票。
        有一点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从根本上法律、道德都是民意的产物。那么,遵从法律、服从道德难道还不够体现民意?如果说有某种东西能超越难以捉摸的民意而达到公义,我相信那只能是天意。我想,在司法中尊重每一个人,给予争诉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裁判,大概是最好的表达社情民意的途径。因为人乃先于任何法律、规则、道德、神灵而存在。海德格尔说,自由端赖选择。所谓调解,无非给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任何争议定非不可调和,人必定在妥协中寻求解脱。
(五)
        我无力以一段总结写完这段文字,因为我所经历的,毕竟太少。由于岗位的调整,我得以跳出日复一日的重复,得以回顾一段生活。而事实是,当摆脱了一种惯性,我又将陷入另一种惯性。人生在工作、生活、阅读、思考中缓缓流过,加缪言,“我所有的努力便是重新去寻找接触。”以此为勉。
责任编辑:胡曲云
 

                                                                                                                                                     徐俊  福田区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