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关于中介机构信息变更情况)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27 10:43:39
通 知
各入册中介机构:
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入册本院中介机构有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等事项的,须在申请变更前向本院申报,待变更手续完成后,机构持变更文件报本院审核备案(涉及变更企业名称事项的,在变更手续未完成期间,暂不参加本院摇珠)。否则,将按照《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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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审管办联系电话:8353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