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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晨润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东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6:25:44
深圳市晨润投资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禁止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杨东军(身份证号 110108610627423)、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若你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杨东军等相关人员未经本院批准进行上述高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