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82号限制高消费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6:26:45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宣新、项木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宣新(身份证号码 330323711127241)、项木林(身份证号码422425790907071)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陈宣新、项木林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陈宣新、项木林因生活必需而进行上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书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755—83076138、83076076进行举报。
本限制高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