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5546号限制高消费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6:27:43
被执行人深圳市九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本院作出(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和bet365主页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陶世笙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九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邦印(身份证号码34122219530418295X)不得有以下以被执行人深圳市九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
举报电话:0755-83076099、83192033。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