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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福法执字第4048号限制高消费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6:28:06
(2011)深福法执字第4048号

    被执行人深圳东方艺术培训中心因未完全履行本院作出的(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辉晴国际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杨红培(身份证号码441322196603100225)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不得有以下以被执行人深圳东方艺术培训中心的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

    举报电话:0755-83192217、83192110。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