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1 16:22:56
名称: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公开执行案件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