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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汇编(2017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7 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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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李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宋某未履行查封财产保管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吴勃某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陈某逃避法院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 舒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自诉案件)
案例6: 孙某擅自转移企业产权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 叶某拒不搬离房屋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 黎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9: 余某擅自转移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黄某清拒不腾房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李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与东莞市某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公司”)产生货款纠纷。2014年10月,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五金制品公司向原告东莞公司支付29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可是,判决生效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对此,东莞公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2016年2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4台高光机、1台CNC数控雕钻机,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应保管好被查封财产,在这期间不得出现随意毁损、变卖等有损机器设备价值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年11月,李某将已进入拍卖阶段的机器设备分别卖给二手中介、抵债给其他债权人,导致司法拍卖无法开展,东莞公司的利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变卖机器设备后,李某下落不明,拒不配合调查,躲避执行。
由于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裁判、判决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宝安法院遂将相关材料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7月13日,李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批准逮捕。8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据此,2017年9月12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刑初560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宋某未履行查封财产保管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松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产生合同纠纷。2014年2月24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松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并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松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其法定代表人宋某予以签名确认。但是,被告人宋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按照法院要求对查封的机器设备履行保管义务,并且弃厂逃逸,也未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院,致使查封清单上所列的17台设备大部分丢失仅剩5台,且处于无人看管状态,案件未能得到执行。2016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某县将其抓获归案,同年9月17日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致使被查封机器大部分丢失,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2017年4月7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6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吴勃某擅自处分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7月,被告吴勃某(系深圳某义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驾驶公司车辆搭载吴汉某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汉某受伤。2014年10月1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深圳某义塑胶公司赔偿吴汉某人民币28万元。因深圳某义塑胶公司一直未支付吴汉某的赔偿费,吴汉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2015年4月29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深圳某义塑胶公司的3台机器设备(诺信数控机2台、数控深孔钻1台)进行查封。2015年12月2日,因深圳某义塑胶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被告人吴勃某擅自委托其公司员工变卖该公司的所有设备及物品(包括被法院查封的3台机器设备)用于支付其拖欠的员工工资。2015年12月4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吴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6年8月12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4日被逮捕。2016年9月27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勃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2016年12月8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刑初609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勃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陈某逃避法院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多次向黄某借款,后拖欠借款不还。在bet365主页作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058-30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陈某仍不向黄某偿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24日,黄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陈某私自将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街道的房产出售给周某,收取房款1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为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冻结,要求周某将房款打入其儿女帐户各50万元,致使案件未能得到执行,情节严重。2016年5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的犯罪线索移交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陈某于2016年7月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于2016年8月5日被逮捕。
鉴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1月1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刑初616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舒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自诉案件)
宝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某与舒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舒某送达执行令和财产申报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股权转让款168万元及违约金,法院同时对其财产进行查证,其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有高额抵押,另一套被法院另案查封,本案做轮候查封,这两套房产宝安区人民法院暂无法处置。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舒某本人经营宝安区繁华地段一知名KTV,应该有履行能力,只是没有直接财产可执行。由于舒某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后既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申报财产,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传其到庭接受调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舒某自称深圳的财产无法变现偿还债务,但是其在成都和重庆各有一套房产,已经找到买家,两个月之内保证还清款项,并写下书面承诺书。两个月期限届满后,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再次传其到庭询问,舒某既未处置老家房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拒绝再次给其延缓时间,要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舒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舒某仍然拒绝履行,并且谎称自己已经离开深圳,拒不到庭。申请执行人李某遂以舒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
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舒某委托他人将本案执行款本金、违约金、罚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969891.33元全部履行完毕。据此,2016年10月27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刑初513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六:孙某擅自转移企业产权被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倪某与被执行人孙某合伙纠纷一案,2014年12月8日,bet365主页作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倪某人民币196767元。因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倪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孙某于2015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某橡胶模具制品厂整体产权及相关受益以人民币0.001万元转给受让人张某,后逃离深圳。2016年3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移交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案件线索,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经侦查,于2016年8月6日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归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孙某于2016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2016年8月10日,倪某收到孙某哥哥代孙某支付的执行款人民币227605.55元(含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等全部款项)。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家属已代其履行本案所涉及的执行义务,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2016年10月1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刑初315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叶某拒不搬离房屋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叶某与李某因房屋财产纠纷引发争议,后李某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2月14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叶某应将位于宝安区某街道房屋返还给李某。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叶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不搬离房屋。2015年3月,叶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后叶某仍不执行生效判决。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叶某于2016年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2016年5月25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2016年6月22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刑初340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八:黎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4月,深圳市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黎某)与孙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科技园内的机器设备一批。2011年4月底,被告人黎某在明知该批机器设备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同意将被查封的该批机器设备交由工业园管理处及原公司员工予以变卖,用于支付拖欠的房租及工人工资。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导致孙某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定无法实现。2012年12月19日,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函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于2015年12月30日将被告人黎某抓获归案。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黎某于2015年12月31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被逮捕,2016年3月25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据此,2016年4月6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刑初224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九:余某擅自转移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系深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游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三台,并张贴了封条。2014年7月,余某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同意,安排人员将被查封的三台机器搬到了龙岗区某地;同年8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到财产查封地核实财产情况时,发现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被告人余某配合执行法院判决。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余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楼村派出所投案。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余某于2015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转移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余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2016年3月8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06刑初116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十:黄某清拒不腾房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申请执行人钟某华与被执行人钟某娥、黄某清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案件经两审终审判令被执行人钟某娥、黄某清应腾空涉案房产交付给申请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权利人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过程中,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到涉案房屋张贴搬迁公告。被执行人自始至终情绪激烈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试图以缠访、闹访形式给法院压力。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清准备煤气瓶及易燃烟花在涉案房屋,试图暴力阻碍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材料移交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3月29日,黄某清被采取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清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据此,2017年7月17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刑初26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黄某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