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为深入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改革的基本特点
深圳法院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立足我市公务员管理、法官队伍建设、法院审判业务等实际,突出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以人员分类为前提,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为实现法官职业化奠定基础。公务员职位分类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深圳市2010年实行了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目前全市公务员队伍区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都是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来进行管理的。事实上,法官职位的性质和特点与其它类别职位公务员存在明显区别,法官的等级、资格条件、任免程序等方面的管理也有很大不同。按照《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市中院配合市委组织部制定了《深圳市法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法官助理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法院系统书记员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配套制度。全市法院共有1072名具有法官身份人员选择了法官岗位,法官不再在司法行政部门任职,不再担任综合管理类职务,脱离了沿袭多年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模式。
二是坚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实行法官待遇与法官等级挂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一直以来,法官实行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同的管理体制,走行政职务的晋升道路,法官的职业特性不明显。而且由于领导职务职数少,法官晋升难、晋升慢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法官进行去行政化管理,法官不再为解决待遇追求行政级别,法官待遇按法官等级确定,有助于打破“官本位”思想,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取向和职业发展目标,规范其职业发展路径和职业行为。
三是坚持以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为重点,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法官职业有其特殊性,社会责任重大,世界各国普遍给予法官比较优厚的薪酬待遇,特别在法治成熟国家和地区,法官薪酬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我市法院办案任务重,法官压力较大,加之晋升慢,近年来法官流失现象比较严重。通过改革,适当提高法官的薪酬标准,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性的晋升机制,加大对法官职业的保障力度,打破法官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有利于稳定法官队伍,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充实审判力量。2014年6月底,深圳法院完成了法官薪级套转工作,自7月起,法官薪酬待遇等职业保障已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
四是坚持以重视关心基层为导向,改革政策适度向基层法院倾斜。针对目前基层法院办案任务重、法官晋升通道窄、行政级别低,待遇保障水平低等实际,改革方案统筹考虑市、区两级法院的情况,以保障基层法院为重点,在法官员额、法官等级和职数、套转政策等方面,适度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法官的职业发展空间,提高其待遇保障水平。
五是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结合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把关于“人”的改革与关于“权”的改革结合起来,研究制定了适用于全市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市中院本级实施方案,修订完善了《合议庭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多项配套制度,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优化职权配置,落实办案责任,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完成法官选岗的基础上,选任出82名审判长,组建了74个合议庭,自
二、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司法警察按照我市警察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以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为出发点,考虑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审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核定法官员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改革方案规定,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从法官职业化发展来看,为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今后法官员额会进一步减少。
三是建立法官职级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明确了市区两级法院法官等级。市中院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其中,一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区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其中,二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法官晋升等级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以及任职年限、薪级条件和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对不设职数限制的法官等级,每个等级每年按照80%的比例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择优选拔一次。
四是建立单独的法官薪酬制度。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对法官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制定法官单独的薪级表,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法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按照其法官等级对应的薪级确定。
五是建立法官选任制度。严格法官选任条件,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且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拓宽法官选任渠道,法官员额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中择优选任;逐步加大从基层法院遴选上级法院法官的力度;探索从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律师、法律研究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法官。严格法官选任程序,设立法官选任委员会,增强选任过程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六是建立法官交流制度。法官交流到法院审判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以及其他单位综合管理类岗位,按照法官等级确定相应的行政职级。法官交流到综合管理类岗位,待遇适当降低,以达到留住优秀法官,促使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方案设计初衷。
七是建立法官考核、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与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程序降低其法官等级。进一步健全法官内外监督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加强对法官廉洁司法的监督力度。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是突出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主体地位。合理界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除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并裁决。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属于独任法官职权范围的案件,由其自行签发;属于合议庭职权范围的案件,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即可付印送达当事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实现审判权力与审判主体的统一。
二是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机制。从现有法官队伍中择优选拔法官担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把优秀法官尽可能推向审判一线。深圳中院按照1+2+2的基本配置标准,即1名审判长、2名普通法官和2名法官助理,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副庭长直接编入固定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其他院、庭领导编入相应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使原来更多从事案件审批把关工作的优秀法官回归办案一线。
三是压缩管理层级。试点基层法院均取消了庭长、副庭长对其他审判团队的审判管理职权,实现审判管理的扁平化。考虑中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职能,市中院保留了庭长的部分管理监督职责,但取消了副庭长对其他合议庭的审判管理权限,减少了管理层级。从整体上看,改革后弱化了业务庭的职能,使得合议庭既成为办案单元、管理单元,也成为考核单元、责任单元。
四是规范审判监督。为规范院、庭长对重点案件的监督机制,避免监督行为干预审判权运行,院、庭长行使监督职权主要通过发挥审判委员会、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作用来实施,不得对案件裁判结果直接作出指示。其通过组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有关个案进行研究,仅对合议庭具有咨询、指导、参考作用,裁判责任仍由合议庭和法官承担。
五是强化办案责任落实。明确法官的公正办案义务、办案绩效责任、审判瑕疵责任、错案责任,构建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细化需要追究责任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判定标准,理顺追责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立案件质量独立评查机制,组建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对所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等进行评查,为考核、惩戒提供独立、公正、权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