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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主页关于法院领导干部及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3 16:02:39

 

bet365主页关于法院领导干部及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2015819日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严格办案纪律,防止干预司法,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bet365主页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实行过问案件记录制度,本院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对于他人插手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并按本规定及时记录和报告。

本规定所称“办案人员”,包括具体办理案件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第三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超越职权过问和干预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说情打招呼。

本规定所称“本院领导干部”,是指本院副庭长(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称“本院工作人员”,是指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和其他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需要,对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正常了解、反映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进行督办的,应当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办案人员应当将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正常了解、反映在办案件情况的内容全部、如实记录在案;应当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或督办意见的批示、函件、记录等文字资料和反馈情况存入案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五条  分管院领导只能对所分管部门的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各业务部门领导只能对所属部门的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审判管理、信访部门只能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批转上级领导批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的,应当经由部门内勤登记后,转交办案人员,不得私下转交。

办案人员应当将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批转、转交材料的来源和办理情况记录在案,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第七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其他司法机关批转涉案材料。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过问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批转涉案材料。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了解本院在办案件有关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法律文书、公函,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过问、干预案件办理,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一)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打招呼、请托、说情;

(二)非正当履行职责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提供诉讼帮助;

(三)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充当掮客,利诱办案人员;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干预案件办理;

(五)以其他足以影响办案人员公正办案的方式过问、干预案件办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打招呼、请托、说情:

(一)向办案人员提出关照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关系人的要求;

(二)向办案人员表达对案件的特别关注,明示或暗示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关系人与己有关;

(三)邀请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私下会见;

(四)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与办案人员私下接触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五)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表明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关系人争取利益的立场。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正当履行职责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提供诉讼帮助:

(一)非正当履行职责或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向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案件材料;

(二)非正当履行职责陪同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向办案人员反映情况、陈述意见;

(三)非正当履行职责向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透露不应公开或尚未公开的案件信息;

(四)非正当履行职责,以其他影响办案人员公正办案的方式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提供诉讼帮助。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充当掮客,利诱办案人员:

(一)邀请办案人员参加由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支付费用的吃请、娱乐、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

(二)介绍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馈赠的钱物、有价证券、购物优惠以及其他财产利益;

(三)介绍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借款或借用车辆、房产及其他物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向办案人员转述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关于分成、提成或其他利益的许诺;

(五)以其他方式对办案人员施以利益引诱或为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贿赂办案人员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干预案件办理:

(一)向办案人员打探案情,打听不应公开或尚未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代表案件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就案件处理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暗示、逼迫或强令办案人员违背意志作出裁判意见或结论;

(四)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干预案件,影响办案人员正常办案的行为。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有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过问案件、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bet365主页过问案件记录表》(以下简称《过问案件记录表》)存卷表、送交表各一份,并将送交表报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有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等的,应作为记录附件,一并送交。

经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确为违反规定过问案件、干预案件办理的,办案人员应将《过问案件记录表》存卷表及过问干预案件的相关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和信息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案件、干预案件办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五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经查实有违反上述规定过问案件、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影响案件办理的,由院长、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两次以上违反或已影响案件办理但尚未造成以下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以下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 致使案件出现瑕疵或超期未结的;

(二) 引起媒体炒作,形成社会舆情事件的;

(三) 引发重大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属于不如实记录、报送过问案件情况。

(一)不记录、不报送或者不如实记录、不及时报送《过问案件记录表》的;

(二)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督办意见的;

(三)未将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提出指导性意见或督办意见的批示、函件、记录等文字资料和反馈情况及时入卷备查的;

(四)未将《过问案件记录表》 存卷表及过问干预案件的相关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和信息及时存入正卷的;

(五)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不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有关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材料来源、有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督办意见的;

(六)未将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接洽情况如实记录在案的;

(七)其他不如实记录、报送有关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

办案人员初次违反且未影响案件办理的,由分管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两次以上违反或已影响案件办理但尚未造成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后果或恶劣影响情形的,责令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或经院党组研究同意后,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造成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后果或恶劣影响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记录情况,对送交的《过问案件记录表》指定专人进行登记管理,严格保密,对发现的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线索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受过问干预的案件,列为重点监督案件,由案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实行全程监督,必要时由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查。

第十九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按程序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本院和辖区内基层法院查处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情况在本市法院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送交的过问案件记录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未按规定保守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予以口头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授意办案人员不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报送、入卷、说明的,或者授意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移送、不查处的,依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有关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非因正当履行职务过问、干预上下级法院案件办理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因正当履行职务过问本院在办案件、干预案件办理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通报所在单位处理。

离退休人员过问案件、干预案件办理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院监察督查室为监督责任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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