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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需要加强配套建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03 17:24:55

立案登记制需要加强配套建设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门槛降低,受案范围扩大,较好地缓解了过去存在的“立案难”问题。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与配套建设不完善,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配套建设,以更好发挥立案登记制的积极作用。一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数量激增形成矛盾冲突。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实质上降低了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准入条件,深圳法院2015年的受理案件数量与2014年相比,同比增长27.1%,相比之下,法院人员数量与案件增长幅度明显不成比例,特别是法官员额制下法官数量受到严格控制,导致办案严重不足、办案压力巨大。二是审前程序机制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将过去的立案难演变为审理难。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使原来立案审查中涉及实体审查部分的内容被推延到立案之后,在立案后发现法院对案件不具备管辖权需要移送管辖,或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驳回起诉,都需要经过审判庭审查后才能作出处理,造成审理周期延长、审判效率降低。审前程序机制的缺位使立案难演变成审理难。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案登记制衔接不畅。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案件门槛的降低,诉讼逐渐成为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诉前调解的意愿降低,而且因案件直接转入审理程序、缺乏过渡而难以开展诉前调解,多元化解决机制衔接不畅、难以发挥作用。四是特殊案件如何处理是登记立案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立案登记制后,有的当事人对不属法院主管或管辖的问题提出诉讼,如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单位内部职工分房、房改房、部队建房(军产房)纠纷等。对这些特殊案件的立案问题,是当前法院在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障碍,虽然数量不多,但极易引发信访、投诉和舆情事件。五是恶意诉讼日渐增多。随着立案门槛的降低,恶意诉讼越来越呈现出散发、多次、难以识别的特点,不仅影响到人们正当诉权的行驶,也影响到被诉方实体权益的保护,阻碍了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构建。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法院建议:一是设立和完善审前程序。审前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当事人资格、管辖、纠纷的可诉性等在内的起诉条件、程序异议的审查,在该阶段可以确定法院是否应该向当事人开启司法救济渠道,发现管辖错误的进行移送,发现当事人不适格的驳回起诉,及时发现程序事项的错误,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对权利保护的迟延。二是统一规范,建立格式化的诉状和诉讼材料清单。制定统一的诉状形式模板和各类案件登记需要提交的诉状材料清单,在诉讼服务大厅及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诉状格式及诉讼材料清单,方便当事人或律师提交完整、规范的立案材料。三是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建立多机制有效规制恶意诉讼。建立立案登记阶段的诚信告知机制。法院在接受诉状的同时,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放《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指引当事人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杜绝虚假诉讼、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等;立案人员综合考察进行初步甄别,根据恶意诉讼危害程度作出黄色、橙色、红色的预警标识,为案件承办法官识别和认定恶意诉讼提供依据;建立法院与公、检、司的联动机制,加强各司法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防治恶意诉讼,法院发现恶意诉讼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公安、检察院处理,发现律师明知而参与恶意诉讼的,及时与司法局、律协联系,将有关情况通报。四是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矛盾纠纷的分流化解提供多种渠道。矛盾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前,先对纠纷进行甄别分类,如有调解可能,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院专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或以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协助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交由相关机构或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由法官进行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通过健全适应登记立案制要求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既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又可促进矛盾纠纷和谐解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