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员额管理 畅通晋升渠道 大幅提高职业待遇
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
2017年3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深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3月17日上午,深圳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管理实施办法、招录办法、法院过渡办法、检察院过渡办法、薪酬待遇标准和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等6个配套办法的“1+6”改革文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市法院检察院建立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单独管理体制、建立层次分明的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和保障全面的薪酬待遇制度等。该项改革的实施,将大幅提高全市两级法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待遇,让优秀人才招得进、留得住,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为真正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参考和制度借鉴。
一、实行司法辅助人员员额制。一是核定员额。总体上以入额法官为基数,按照1:1:1的比例核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员额。相比于目前法官与助理约2:1的比例现状,极大缓解了司法辅助人员的不足。二是实行动态调配。在总体辅助人员员额下,根据各个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测算,确定每名法官具体配备法官助理的数量。三是拓展辅助人员来源。两级法院在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劳动合同制方式聘用司法辅助人员,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四是明确辅助人员管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一般由法院聘用管理,书记员可以采用劳务派遣、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配置。
二、建立层次分明的职业发展通道。一是设置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助理、书记员实行单独职务和等级制度,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3个职务层次和9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二是畅通晋升通道。合同制辅助人员等级晋升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没有不胜任工作等负面情形的,根据工作时长和工作表现,可定期晋升,业绩优秀者,还可择优晋升。通过改革,拓宽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晋升渠道,为司法辅助人员提供职业发展预期,有助于激发工作积极性、留住人才;同时通过改革倒逼司法辅助人员精细化分工,有助于解决司法辅助队伍身份复杂、素质不一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
三、拓展职业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从薪酬待遇、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完善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一是实行薪级工资制。根据改革方案,合同制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对应单独职务序列,建立薪级工资制度,薪级工资随等级和工作年限逐级晋升。二是大幅提高工资标准。相较于目前的待遇,改革方案大幅提高了工资标准。9级(最低级)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首年基本工资参照深圳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三是全面提高福利待遇。除购买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法院还将参照企业做法为合同制辅助人员缴纳企业年金,还可以承租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通过改革,总体上,合同制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标准不低于同级(暂以科员级确定)公务员的70%,相比编制内辅助人员待遇,基本实现“同岗同酬”,解决司法辅助人员待遇不稳的问题,促进司法辅助队伍的稳定。
四、严格套转标准,规范招录程序。一是严格套转标准,坚持平稳过渡。现有政法编制外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符合任职资格,通过套转考试后,可以转任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二是规范招录程序,严格录用标准。出台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办法,确保招录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统一招录、择优录用。